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366号原告陈文,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蔡万巧,男,汉族,1980年7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于凤艳,女,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陈文因与被告蔡万巧、于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蔡万巧、于凤艳资金人民币2180000元或相当于人民币218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陈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蔡万巧、于凤艳存款2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项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伟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吴成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