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45号
申请执行人:冯永学,男,生于1950年5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申请执行人:冯仁芳,女,生于1973年4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申请执行人:冯仁美,女,生于1973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申请执行人:冯铁梅,女,生于1982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龙运秀,女,生于1954年1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汉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冯永学、冯仁芳、冯仁美、冯铁梅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龙运秀人格权纠纷一案,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龙运秀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冯永学、冯仁芳、冯仁美、冯铁梅发现被执行人龙运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