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林光辉,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文娟,女,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46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了林光辉申请执行文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金额330000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何 燃
审判员 雷春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冯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