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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执825号

林光辉与文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光辉,文娟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林光辉,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文娟,女,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46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了林光辉申请执行文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金额330000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何 燃

审判员 雷春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冯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