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899号
原告:刘远国,男,汉族。
原告:高仁菊,女。汉族。
被告:郑朝奎,男,壮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麻栗坡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远国、高仁菊与被告郑朝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麻栗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远国、高仁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 晓 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熊亚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