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693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大连某某机电开发有限公司机械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8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甘民初字第83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晏生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徐黎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于佳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