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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2693号

罗某某申请大连某某机电开发有限公司机械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某某,大连某某机电开发有限公司机械厂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693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大连某某机电开发有限公司机械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8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甘民初字第83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晏生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徐黎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于佳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