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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4765号

张学香与吴从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学香,吴从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765号

原告:张学香,女,195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文,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从文,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张学香与被告吴从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张学香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学香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柏峥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