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765号
原告:张学香,女,195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文,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从文,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张学香与被告吴从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张学香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学香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柏峥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