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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保135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左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左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13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负责人马宏岗,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左阳平,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左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21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378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左阳平名下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月登阁路以北绿地国际生态城西地块二期第70幢1单元1层10101号房屋(预售证号:2015065合同登记号:Y15083246)一套。

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