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102执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白小易,男,1949年出生。被执行人XX,男,1975年出生。被执行人王志忠,男,1968年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的(2008)阿克苏垦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XX、王志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XX、王志忠三日之内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XX、王志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阿不都热依木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米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