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1952号之一
原告:叶昌田,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应荣焕,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应可恩,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昌田与被告应荣焕、应可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昌田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昌田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昌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叶昌田负担。
审 判 长 章琴琴
代理
审判员 查鹏程
人民陪审员 仇毓秀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徐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