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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199号之三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索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索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明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9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西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48921731Y(1-1)。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滁州索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9736863X6(1-1)。

法定代表人:秦明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明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642476209。

法定代表人:朱秦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索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明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明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明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493383.3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