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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执63号

李奎与李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奎,李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63号申请执行人李奎,男,1990年4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执行人李文龙,男,1976年3月2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振龙

审 判 员  孙海源

代理

审判员  孙晓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闫子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