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8964号原告刘玉凤,女,汉族,1947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代理人高晓莉、耿静(实习),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信息不详。
原告刘玉凤诉被告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载明的地址向被告邮寄相关法律手续,但因地址不详被退回,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玉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为民
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
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池 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