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PIONEERZHENGTO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公司编号2197989。代表人范杰•本杰明•沃伦(FANGERBenjaminWarren),董事。代表人张晓琳,董事。被执行人福建有元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建省福安市坂中工业区新街206号,组织机构代码78218057-8。法定代表人王爱芳。被执行人王爱芳,女,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赵有元,男,汉族,1976年4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王冬华,男,汉族,1980年9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有元电机有限公司、王爱芳、赵有元、王冬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闽09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202号民事判决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张景华
审判员 张宗务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丽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