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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保令1号

李家璐、刁建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家璐,刁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保令1号申请人李家璐,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刁建国,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李家璐与被申请人刁建国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李家璐称,请求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婚生女刁XX及申请人的家属;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婚生女刁XX及申请人的家属。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离婚纠纷业经贵院受理。被申请人婚后一直实施家庭暴力,时常对申请人进行殴打。2014年10月6日,被申请人把申请人打伤,并欲将申请人从窗户推下楼,申请人无奈拨打110报警,经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李家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分居期间,被申请人多次拦截、殴打、抢夺申请人。2016年,被申请人将婚生女刁泽同带走后,对刁泽同殴打威胁,并拒绝将刁泽同送回申请人身边生活。后经警察询问,刁泽同亲口要求随申请人生活,孩子才离开被申请人的控制。但因刁泽同受到严重惊吓。情绪极不稳定,终日处于焦虑之中。2017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再次拦截申请人实施暴力,并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对申请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构成极大的伤害和威胁。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上述人身保护令,请依法审查批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家璐居住地为天津市××XXX1号楼1门303号。被申请人刁建国居住地为天津市河东区裕阳花园5-1-202。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暴力发生地在天津市南开区和天津市和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考虑申请人现居住在天津市××XXX1号楼1门303号,该案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晓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国海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