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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501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与唐英、尹福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唐英,尹福军

裁判文书全文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

法定代表人:周继霞

被执行人:唐英,女,汉族,生于1965年9月1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尹福军,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9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申请执行唐英、尹福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唐英、尹福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5982.1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钟 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粟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