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郑海龙,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余中琴,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执行人:崔玉海,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申请执行人郑海龙与被执行人余中琴、崔玉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中琴、崔玉海未依法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余中琴将其名下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3区鸿徽苑S3-S5幢S3-109/209室房产出租给安徽居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中琴在安徽居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租金收入款6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