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448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绍兴市高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斗门镇东堰村1幢4楼。
法定代表人:陈生。
被
申请人:浙江嘉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777号配套楼二楼西边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王斌。
原告绍兴市高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浙0602民初54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嘉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绍兴市高成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嘉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南国名城支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嘉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南国名城支行账户(33×××91)60万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潘佳明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金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