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691号
原告:德阳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庐山北路477号德阳希望城商业中心E座12楼3号。
法定代表人:聂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启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廖天华,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绵竹市东汽竹苑小区**栋*单元*楼**号。
原告德阳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天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德阳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撤诉法定条件,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德阳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德阳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