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278号
原告:李居敬,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告:邵珠苓(玲),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告:华敬士,男,55岁,汉族,住微山县。
被告:贾继文,男,194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原告李居敬与被告邵珠苓、华敬士、贾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李居敬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居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居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1元,减半收取1021元,由原告李居敬负担。
审判员 邱建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