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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民初1278号

李居敬与邵珠苓、华敬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居敬,邵珠苓,华敬士,贾继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278号

原告:李居敬,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告:邵珠苓(玲),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告:华敬士,男,55岁,汉族,住微山县。

被告:贾继文,男,194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原告李居敬与被告邵珠苓、华敬士、贾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李居敬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居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居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1元,减半收取1021元,由原告李居敬负担。

审判员  邱建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