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1民初28-2号
申请人:新疆锦宏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3584773751C,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城县六十三团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天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勇,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
申请人:北京大地泽林硅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243368-4,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国君,董事长。
被
申请人:马国君,男,1964年4月10日生,满族,北京大地泽林硅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欣,北京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新疆锦宏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大地泽林硅业有限公司、马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锦宏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大地泽林硅业有限公司、马国君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2200000元责任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锦宏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地泽林硅业有限公司、马国君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北京大地泽林硅业有限公司、马国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海波
审 判 员 陈党库
代理
审判员 张继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