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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5执恢6号

吴福生与林口县朱家镇政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福生,林口县朱家镇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吴福生,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林口县朱家镇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尊勇,男,镇长。林口县人民法院(2010)林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口县朱家镇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吴福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0)林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福东

审判员  张守业

审判员  李秋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