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吴福生,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林口县朱家镇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尊勇,男,镇长。林口县人民法院(2010)林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口县朱家镇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吴福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0)林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福东
审判员 张守业
审判员 李秋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