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3执576号

杨朝诗与周后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朝诗,周后兴

裁判文书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杨朝诗,男性,汉族,1971年03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周后兴,男性,汉族,1971年09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杨朝诗与周后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发军

审 判 员  何华林助理

审判员  乐 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红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