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杨朝诗,男性,汉族,1971年03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周后兴,男性,汉族,1971年09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杨朝诗与周后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发军
审 判 员 何华林助理
审判员 乐 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红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