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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刑初334号

曹建斌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攀,曹建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刑初334号自诉人梅攀,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人曹建斌,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自诉人梅攀以被告人曹建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梅攀以被告人曹建斌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梅攀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梅攀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郭凯世

审 判 员  聂 荣

人民陪审员  张兵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