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刑初334号自诉人梅攀,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人曹建斌,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自诉人梅攀以被告人曹建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梅攀以被告人曹建斌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梅攀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梅攀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郭凯世
审 判 员 聂 荣
人民陪审员 张兵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