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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财保173号

郭勇与宋志庆、裴杰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勇,宋志庆,裴杰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173号申请人郭勇,男,1982年7月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宋志庆,男,1979年2月6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裴杰英,女,198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申请人郭勇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77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77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