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139号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和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韦园小区1号楼东起第九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310446569X。
法定代表人:张明成,职务总经理。
被告:马东伟,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和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东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和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东伟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和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东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和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成治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彭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