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22执56号
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市政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吴远腾,男。
被执行人:XX,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22执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柯永钢
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
人民陪审员 石 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乐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