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22执56号

阳新县市政工程公司与吴远腾、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阳新县市政工程公司,吴远腾,XX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22执56号

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市政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吴远腾,男。

被执行人:XX,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22执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柯永钢

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

人民陪审员  石 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乐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