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财保78号
申请人:王焕双,住白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白山市惠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张先民,52岁,住白山市。
申请人王焕双因与被申请人张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张先民名下的房屋(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20120013**号,共有人为卢相杰,建筑面积为51.74平方米,坐落于浑江区红旗街,规划用途为普住宅)产权予以查封。并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户名为王焕双,账号为×××,开户行为白山市长白山大街营业所,余额为1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先民名下的房屋(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20120013**号,共有人为卢相杰,建筑面积为51.74平方米,坐落于浑江区红旗街,规划用途为普住宅)产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将该房屋对外转让、抵押。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宋清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