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83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
被执行人: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6)辽1202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应给付首付款款X元及利息。立案后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并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52427元债权未能实现。本院在审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辽1202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伟君
审判员 闫利剑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