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953号
原告:刘参有,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张斜子,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杨小桃,女,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原告刘参有与被告刘斜子、杨小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刘参有于2017年7月7日,以经考虑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参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参有负担。
审判员 徐 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瑞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