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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1953号

刘参有与张斜子、杨小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参有,张斜子,杨小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953号

原告:刘参有,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张斜子,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杨小桃,女,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原告刘参有与被告刘斜子、杨小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刘参有于2017年7月7日,以经考虑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参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参有负担。

审判员 徐 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瑞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