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435号
原告:朱海棠,女,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兵,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朱海棠与被告王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王建兵目前暂时无法查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开刚
审 判 员 张 宇
人民陪审员 黄如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法官 助理 周家亮
书 记 员 时 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