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1民初2435号

朱海棠与王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海棠,王建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435号

原告:朱海棠,女,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兵,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朱海棠与被告王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王建兵目前暂时无法查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开刚

审 判 员  张 宇

人民陪审员  黄如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法官 助理  周家亮

书 记 员  时 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