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368号
原告:张家港金迈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
法定代表人:邢锦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敏,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道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楼29单元1房。
法定代表人:刘运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金迈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道本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家港金迈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金迈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金迈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家港金迈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佳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