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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财保257号

赤峰英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英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257号

申请人:赤峰英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五金机电城一期06号楼06号厅。

法定代表人:王子江,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水榭花都南门59号楼。

法定代表人:郎凤珍,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赤峰英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尾欠工程款1976000元未还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城县安达新世纪房地产住宅小区9#-3-105号车库、9#-3-106号车库、9#-2-401号住宅、9#-3-501号住宅、9#-3-202号住宅、9#-1-202号住宅、11#-3-502号住宅、11#-3-201号住宅、11#-3-501号住宅、11#-3-105号车库、11#-3-106号车库,保全价值2500000元。保证人王子江、毕东英以其所有的宁城县字第172021201931号及蒙房权证宁城县字第XX**号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城县安达新世纪房地产住宅小区9#-3-105号车库、9#-3-106号车库、9#-2-401号住宅、9#-3-501号住宅、9#-3-202号住宅、9#-1-202号住宅、11#-3-502号住宅、11#-3-201号住宅、11#-3-501号住宅、11#-3-105号车库、11#-3-106号车库,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二、查封保证人王子江、毕东英名下宁城县字第172021201931号及蒙房权证宁城县字第XX**号房产,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00元,邮寄费44.00元,由申请人赤峰英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相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渐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