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2民初926号原告王冬换,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被告陈建军,男,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王冬换与被告陈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冬换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冬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冬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2.5元,由原告王冬换负担。
审判员 刘武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