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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926号

王冬换与陈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冬换,陈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2民初926号原告王冬换,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被告陈建军,男,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王冬换与被告陈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冬换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冬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冬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2.5元,由原告王冬换负担。

审判员  刘武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