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762号
原告:李德发,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王军,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原告李德发与被告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李德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军履行合同义务;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承担包赔原告双倍定金8万元。事实与理由:2006年3月28日被告王军与原告李德发签订了购买杨树500立方米的协议,约定每立方米510元。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向原告交定金4万元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必须包赔未违约方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不按合同约定采伐杨树,致使位于薛大院成材杨树老化,至今无法更新改造,造成林木资源和林地资源浪费。本院经审理认为:李德发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1年10月26日以(2011)吉农民初字第4529号调解,已达成协议,原告就同一事项再次起诉,属重复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德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邮寄费120.00全额返还原告李德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凯
审 判 员 崔永富
人民陪审员 孙方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