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3373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68号恒大绿洲小区运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崔东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亮,男,山西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法务员,住太原市。
被告:李志强,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寿阳县。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告李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霞
人民陪审员 王建琴
人民陪审员 韩桂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彦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