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122刑初115号

陈任森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陈任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22刑初115号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任森,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广东省饶平县,汉族,中专文化,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同年6月22日被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潘桂海,广东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任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任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陈任森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D×××××号小轿车,从饶平县黄冈镇往钱东方向行驶至黄冈大道(X087线)13KM+300M钱东镇车站前路段时,在右转弯变更车道驶出公路时,与同向由被害人林某1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林某1倒地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2017年5月22日,被害人林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任森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林某1,并于2017年5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任森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1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任森、林某1的血液中未检测到乙醇。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1符合因暴性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另查明:2017年6月5日,被告人陈任森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90000元,被害人亲属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任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协议书、谅解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任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能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任森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可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案发积极抢救伤者,在伤者死亡后主动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可予以采纳;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案后表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对其可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这一意见于法有据,可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任森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任森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意见,经查,该意见符合法律规定,能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且被告人及辩护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任森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得到被害方的谅解,该协议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且被告人所在村委会及其家人愿意协助有关部门监管、帮教,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对其可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任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林镇福

审 判 员  翁樱娜

人民陪审员  庄贤武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 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