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1282号罪犯郑义军,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7)苏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义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沈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义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义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10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郑义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2月28日,罪犯郑义军获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义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义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自2008年1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洪成
审判员 柳 震
审判员 秦艳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