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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950号

李志樑、刘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志樑,刘备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950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樑,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执行人:刘备,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申请执行人李志樑与被执行人刘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46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申训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