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9号之一申请人王艳艳,女,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申请人撖雅旭,女,201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人撖雅倩,女,200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李瑞,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艳艳、撖雅旭、撖雅倩与被执行人李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晋0826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6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波
审判员 王立志
审判员 王胜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潘超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