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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318号

张蕾与陈晓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张蕾,陈晓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民初318号

原告:张蕾,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华,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华,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张蕾与被告陈晓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迁出上海市徐汇区XXX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事实与理由:原告母亲生前系离婚状态,2013年初,被告与母亲谈恋爱为由入住系争房屋。该房屋为原告与母亲共有。2014年9月,原告母亲去世。原告自2016年10月依法继承了该房屋中母亲的份额。母亲去世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迁出系争房屋未果,故诉至法院。陈晓华辩称,原告母亲2006年就与被告谈恋爱,两人租房居住。2012年准备买房结婚,由于原告母亲生病,婚事就耽搁了。系争房屋被告与原告的母亲都出资了,产权写了原告和其母亲。2013年,装修花费6万多元。原告母亲病情恶化期间都是被告照顾,原告母亲临终前还说房子要给被告。被告没有地方住,原告要求搬离,至少要补偿被告装修和买房出资15万元。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的母亲韦某某与原告的父亲张某某于199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韦某某与傅某某于2002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于2012年9月登记离婚,之后韦某某未再婚。系争房屋原登记产权人为韦某某、张蕾。韦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死亡。原告申请继承公证,2016年9月29日上海市浦东公证处认定被继承人韦某某的遗产由原告一人继承。同年10月31日,原告取得系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被告于韦某某生前以其男友身份与韦某某共同居住于系争房屋,韦某某死亡后,被告仍居住系争房屋至今。以上事实,除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外,另有不动产权证、公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审理中,被告提供上海创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出具的“陈小华家装”清单,原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该装修清单系自制表格,且缺少装修合同、支付凭证等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物权受法律保护,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为系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被告在原告母亲去世后仍占据使用该房屋,已没有合法依据,原告要求其迁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同意搬出及要求原告给予补偿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陈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上海市徐汇区XXX村XXX号XXX室房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陈晓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 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卜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