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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申368号

唐天琼、曲靖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坪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天琼,曲靖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坪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36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天琼,女,傣族,1973年6月30日生,驾驶员,住云南省华坪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靖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坪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华坪县荣将镇。

法定代表人:向洪玖,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唐天琼因与被申请人曲靖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坪分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7民终4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天琼申请再审称:本案起诉的违约金所指的时间和前一个判决所指的不同,系基于前案判决后发生的新事实起诉,两案诉讼请求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二审予以驳回不当。唐天琼请求依法再审,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其自2014年1月1日其到实际办完“两证”为止的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天琼为房地产公司未按约为其办理“两证”,此前提起诉讼,要求限期为其办理“两证”、按购房款50%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限期办理“两证”,驳回了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则唐天琼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请已经生效判决确定,对于房地产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办证的行为,其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承担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相应责任,而不得另行提起诉讼。原审对唐天琼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唐天琼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杨玉华

审判员 刘会全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