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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行审1号

沂南县民政局、叶玉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沂南县民政局,叶玉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1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马洪春,局长。被执行人叶玉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沂南县民政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15日对叶玉强作出的沂民罚字[2017]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沂南县民政局作出的沂民罚字[2017]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公峰

人民陪审员  代立斌

人民陪审员  尹昌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靳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