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屈原镇铺坪村民委员会。住址秭归县屈原镇铺坪村*组。组织机构代码:01105574-4。
法定代理人:杜雄,系该村村主任。
被执行人:宜昌农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宜昌市夷陵区罗河路。组织机构代码:55972723-5。
法定代理人:易春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屈原镇铺坪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宜昌农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10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屈原镇铺坪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宜昌农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宜昌农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宜昌农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屈原镇铺坪村民委员会支付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45元、执行费2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梅昌元
审判员 郑 钰
审判员 邓永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