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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民初687号

商城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周永、杨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商城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周永,杨坤,丰雪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687号

原告:商城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其东,负责人。证号:事证第141152400402。地址:商城县城关镇温泉大道西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娟,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永,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耀康,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告:杨坤,商城县丰集高中员工。

被告:丰雪艳,商城县供电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

负责人:李宏华,男,该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2467009670XN。地址:商城县黄柏山路与温泉大道交叉路口崇福大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新,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城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周永、被告杨坤、被告丰雪艳、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城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城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城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9元,由原告商城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承担。

审判长  黄文献

审判员  张时品

审判员  陈 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余才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