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880号
原告: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兰苑路2号顶佳金领地写字楼4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张田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烈昀,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宝芝,女,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华,天津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融创奥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奥城商业广场2号楼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迟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恒,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永,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天津市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2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星,经理。
原告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宝芝、第三人天津融创奥城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郝家琨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崔尚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金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