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10880号

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尹宝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尹宝芝,天津融创奥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880号

原告: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兰苑路2号顶佳金领地写字楼4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张田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烈昀,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宝芝,女,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华,天津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融创奥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奥城商业广场2号楼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迟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恒,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永,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天津市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2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星,经理。

原告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宝芝、第三人天津融创奥城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郝家琨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崔尚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金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