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3201号
原告:左晶晶,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耿跃龙,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王鹏,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林路***弄***号***室。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左晶晶诉被告耿跃龙、第三人王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经查,被告耿跃龙早已搬离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XXX弄XXX号XXX室,自2008年至2015年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苗圃路XXX弄XXX号XXX室,2015年至今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另查,原告曾于2013年8月以不当得利为由,基于与本案同样的基本事实起诉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3年10月18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中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不在上海市杨浦区,故本院不享有管辖权。考虑到本案审理的方便,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周 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