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450号
原告:张英,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现住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通宣,男,1951年1月16日出生,水族,住贵州省剑河县,现住凯里经济开发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黔东南州武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蓝武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英诉被告黔东南州武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张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英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张英负担。
审判员 肖艳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