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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执102号

彭峰等与陈尚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亮,彭峰,陈尚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3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韩亮,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双牌县人。

申请执行人:彭峰,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冷水滩区人。

被执行人:陈尚辉,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韩亮、彭峰与被执行人陈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湘1123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票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3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江跃

审 判 员  肖运华助理

审判员  徐 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仕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