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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执184号

赵红霞与秦安福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红霞,秦安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赵红霞,女,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秦安福,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红霞与秦安福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安福在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冀氏信用社设有账户,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秦安福工资收入10973.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尚志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闫腾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