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赵红霞,女,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秦安福,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红霞与秦安福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安福在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冀氏信用社设有账户,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秦安福工资收入10973.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尚志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闫腾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