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420号
原告: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为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750994278J。
法定代表人:黄家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五河县逐步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7849361211。
法定代表人:凌有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凌有好,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凌其彬,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河县逐步强建材有限公司、凌有好、凌其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彩先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於丹凝 来源:百度“”